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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、国家,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领导本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。
(二)组织管理本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活动。颁发《工商营业执照》,依法对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实行监督管理。
(三)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,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,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。
(四)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,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
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。
(五)组织实施本区各类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管与监督,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注册。
(六)组织管理本区经纪人,经纪机构。
(七)组织实施本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,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;组织管理动产抵
押物登记,组织监管拍卖行为。
(八)组织管理全区商标工作;组织查处商标违法行为,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单位,商标代理机
构和商标评比机构。
(九)组织管理全区广告资格的审批,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,查处违法违章广告
行为。
(十)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经营活动。
(十一)领导本区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干部人事、机构编制、财务基建、纪检监察、内部审计监督等有关工作。
(十二)指导挂靠的协会、学会、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。
(十三)承办市局和区委、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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